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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部︰模特兒課稅 視合約內容

最後更新: 2009-11-13 16:06:49

(記者鄭琪芳)
為解決模特兒課稅爭議,財政部賦稅署昨天下午與模特兒經紀公會溝通。財政部賦稅署指出,模特兒的收入到底是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,將視合約內容而定;模特兒經紀公會代表則表示,將回去檢視合約。
名模林志玲因為收入被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,只能扣除薪資扣除額,不能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扣除45%成本費用,而被補稅上千萬元,連國民黨立委都為她叫屈,財政部承諾檢討相關解釋函令,因此邀請模特兒經紀公會協商。
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明,模特兒的收入如何課稅,主要看合約怎麼簽,如果合約載明模特兒要分擔成本費用,原則上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,扣除化妝、治裝等成本費用,「不同模特兒會有不同的合約樣態,大小牌差很多」。
官員強調,昨只是初步溝通,未來是否發布解釋令說明相關課稅規定,目前尚未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