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行車在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中被歸類為慢車,必須依照慢車相關規定行駛。
●交通安全規則:
第一百十九條: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,並應保持煞車、鈴號、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。
第一百二十條: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:
一、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者。
二、智能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。
三、精神失常者。
四、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。
第一百二十四條:慢車行駛,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,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。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,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,應靠右側路邊行駛。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、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,應依其規定。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,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。
第一百二十七條: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。
第一百二十八條:慢車在夜間行車,應燃亮燈光。 (整理/記者楊宜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