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胡健森/宜蘭報導〕宜蘭縣1對年輕「夫妻」,只舉行過訂婚儀式,為了孩子的名份涉嫌假造結婚證書,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,沒想到幾年後感情生變,女方有意離婚,主動舉證當年的結婚證書是假造的,法院裁定婚姻不成立,但雙方卻也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。
這對「夫妻」在民國92年5月訂婚後,因為其中一方有親人過世等因素來不及辦結婚儀式,女方訂婚後不久就懷孕,小倆口考慮如果依照民間習俗,得等3年後才能辦喜事,這樣一來,孩子出生後登記戶籍恐怕會變成非婚生子女,於是在沒有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下,私自找人謄寫了1份結婚證書。
民法修訂結婚相關規定,5月以後改採登記制,只要雙方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關係就成立,但是過去都需要公開儀式及2名以上證人,才能獲得法律上承認婚姻有效。
女方揭發 同列被告
過沒幾年夫妻感情生變,女方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,主動揭發當年假造結婚證書,結果法院採信,判決婚姻無效;但因偽造文書並不是告訴乃論罪,檢察官將2人都列為被告偵辦。
在偵訊中,男方坦承假造結婚證書,檢察官考量犯行輕微,達成犯罪協商,最後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、緩刑2年;反而是主動揭發假造證書的女方始終不認罪,將由法官審理後量刑。